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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公费医疗照顾人员发放社保卡与采集核对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证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简称:医照人员)201211日起实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各相关单位应在20111223日前做好发放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与信息采集核对工作。
一、关于发放社保卡的问题:
(一)医照人员领到社保卡后,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如果有误,请单位在《回执单》的“信息有误”栏内标注,同时将医照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连同社保卡,退回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并领取信息有误人员的《领卡证明》。
(二)如果领卡人已经调离或者已经去世,请单位将社保卡直接退回市社保中心,并在《回执单》上注明原因。
二、关于发放《领卡证明》的问题
市医保中心将为201211日前未能领取社保卡的医照人员开具一张粉色《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医照人员在未领到社保卡之前,可持此证明、《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的采集
市社保中心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规则,通过《医照人员补充定点医疗机构采集表》(简称《采集表》)对医照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进行补充采集。“医疗人员类别”为退休人员的填写《采集表》中的“就近医院一”“社区医院”两项信息;“医疗人员类别”为离休人员的填写《采集表》中的“就近医院一”“就近医院二”及“社区医院”三项信息;“医疗人员类别”为两院院士且达到65周岁(含)的、为参事官员且达到60周岁(含)的填写《采集表》中“就近医院一”“社区医院”两项信息
四、注意事项
社保卡遗失后补卡手续繁琐、时间漫长、就医不便。请妥善保管好社保卡,以免给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市社保中心
201111